原告诉称,2008年5月8日,原告与杨洋签署《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合同书》,杨洋委托原告作为其演艺事业之世界性独家经理人,由原告全权代表杨洋策划、同意并安排其在世界各国的演艺事业,杨洋保证所有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处理,而不会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为演艺事业经理人,该合同期限为1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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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称目前该合同书处于履行期,并未解除。经调查发现,被告五公司在未与原告进行接洽的情况下,私自联系杨洋演出由被告摄制的电视剧《盗墓笔记》,并直接导致杨洋至今拒不回到原告公司工作。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杨洋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权益,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,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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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媒体报道,去年12月,李少红通过微博发声明称电视剧《盗墓笔记》违规使用其旗下艺人杨洋作为该剧主演。但杨洋律师称杨洋已经于去年4月底向荣信达公司发函解除了双方经济合同,此后以个人身份签约演出。李少红方律师则认为,4月提出但实际尚未解约,申请仲裁也并未得到最终结果。